编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一个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同时要求畅通的入口关和出口关。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册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退市新规”,资本市场学院特别推出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第十四期介绍深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交易类强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触及规定情形时,经历风险提示公告、停牌、终止上市决定、摘牌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过程。
一、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深交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成交量:
仅发行A股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主板小于500万股、创业板小于200万股;
仅发行B股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小于100万股 ;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2、收盘价:
仅发行A股或仅发行B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小于1元;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3、市值: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小于3亿元。
4、股东人数:
主板: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小于2000人;
创业板: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小于400人。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中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需要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1、上市公司连续1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股票收盘价小于1元、股票收盘市值小于3亿元、主板股东人数小于2000人、创业板股东人数小于400人。
上市公司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2、上市公司连续9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仅发行A股:日成交量主板小于500万股、创业板小于150万股 ;
仅发行B股:日成交量主板小于100万股 ;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90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内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创业板达到200万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三、上市公司若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将会经历哪些退市程序?
1、停牌:公司应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2、告知: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深交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3、终止上市决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摘牌:在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于15个交易日内摘牌。
提示:交易类强制退市无退市整理期。
资料来源:深交所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