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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专栏(8)|“场外配资”之“技术服务方”案例

2022-08-01
 

除了场外配资的非法主体外,其他参与者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包括营销推广服务方、技术提供方等。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刘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类HOMS分仓软件提供商) 

一、违法行为

2020年2月,刘某在明知肖某(另案处理)等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杨某制作仿冒“同花顺”炒股软件,以30万元卖给肖某。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该软件提供维护、技术支持。犯罪活动中,刘某负责接单、销售,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

二、法院判决

刘某、李某、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4万元。

三、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120条第4款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四、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第1款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五、法律罪名及法律条文

1.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4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第1款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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