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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10)|营业收入扣除

2022-07-29
 

编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一个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同时要求畅通的入口关和出口关。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册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注册制下退市规则,资本市场学院特别推出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本期介绍深交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内容。

上一期我们讲到“退市新规则”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在年报中明确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和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其年审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实践中,营业收入的会计核算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部分公司在执行营业收扣除标准上存在认识不准确、不到位的情况。

深交所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扣除相关事项》,明确相关扣除情形。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扣除包括哪些情形?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销售材料等形成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和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小额贷款形成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包括哪些情形?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资料来源:深交所投教

 

         往期回顾:
         第一期: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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