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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专栏(7)|“场外配资”之“营销推广服务方”案例

2022-07-25
 

除了场外配资的非法主体外,其他参与者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包括营销推广服务方、技术提供方等。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一、违法行为

2018年5月,郑某成立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X。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郑某为推广股票期货配资业务,通过微信从好友(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4800余条,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后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8万余条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发展多名客户进行炒股谋取利益。

二、法院判决

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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