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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专栏(6)|“场外配资”之“虚拟盘模式”案例

2022-07-18
 

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近年来,证监会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了一批场外配资案件,案件主要包括出借账户、系统分仓、虚拟盘诈骗等多种模式。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陈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一、违法行为

2018年3月,陈某某以曾某的名义成立A公司,陈某某为实际经营者,曾某为法定代表人。2019年年初,曾某在明知A公司经营的股票为场外配资的情况下,向陈某某提供银行账户、电话卡等,并按要求对A公司转入到其私人账户资金进行转账、提现和现存。A公司设立平台,通过扩大配资倍数等方式吸引客户炒股。A公司收取客户炒股资金后,未将客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而是对客户进行场外虚拟配资。A公司通过每天收取客户支付配资额的千分之二管理费及客户卖股票时千分之六的手续费牟利,经查,期间客户入金共计637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陈某某、曾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法律罪名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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