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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专栏(5)|“场外配资”之“出借账户模式”案例

2022-07-11
 

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近年来,证监会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了一批场外配资案件,案件主要包括出借账户、系统分仓、虚拟盘诈骗等多种模式。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吴某某非法经营案

一、违法行为

吴某某成立A公司,聘请客服、风控、网维等工作人员,并在北京某网络公司研发某网APP平台服务,利用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将资金配资给炒股客户,为炒股客户提供配资服务。 客户登录某网注册为会员,将“保证金”转入A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A公司为客户提供保证金金额1-10倍的配资资金。A公司按照“按天策略、免息策略、按月策略”的计算方式收取客户的配 资利息、交易手续费。 

二、法院判决 

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因已与其中一名客户达成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三、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5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120条第1款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五)证券融资融券; 

第120条第4款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四、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195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202条第1款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五、法律罪名: 非法经营罪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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