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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16)|深交所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则

2022-09-19
 

编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一个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同时要求畅通的入口关和出口关。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册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退市新规”,资本市场学院特别推出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第十六期继续介绍深交所财务类强制退市相关规则和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一、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情形有哪些?

当上市公司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一所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应当按要求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1、预计将出现问题一第1-3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并在披露年度前至少再披露两次。

2、因追溯重述导致可能出现问题一第1、2项情形,或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明可能出现问题一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知悉情况时立即披露。

3、出现问题一第1-3项情形的,应当在披露年报或追溯重述的财务数据的同时披露。

4、出现问题一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披露。

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按要求披露公司可能被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因出现问题一第1-3项情形被实施*ST的,应当在其被实施*ST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并在披露该年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

2、因追溯重述导致出现问题一第1、2或第4项情形被实施*ST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报前至少披露两次。

二、上市公司若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将会经历哪些退市程序?

与交易类强制退市不同,财务类强制退市流程与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流程都要经历退市整理期,具体退市流程如下:

1、触发条件;

2、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终止上市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4、摘牌。

 

 

资料来源:深交所投教

 

         往期回顾:
         第一期: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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