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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专栏(11)|“场外配资”之证券公司处罚案例

2022-09-05
 

XX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证券公司被行政处罚)

一、基本情况

对于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XX证券或者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截至调查日,XX证券客户中有284个主账户涉及接入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XX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同时,XX证券在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账户实名等风险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二、行政处罚

XX证券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决定:对XX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0余万元,并处以1500余万元罚款.

三、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第28条第3款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84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85条(四)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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